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能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
【經典案例】 2016年2月19日,黃某至某化纖公司工作,擔任紡絲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基本工資為每月1800元。黃某工作期間,化纖公司多次主動要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黃某均借故拒簽。 2016年12月,黃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化纖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黃某稱化纖公司所提供的勞動合同除了工種和工作時間已填寫了8小時,其余內容都是空白的,合同不規范,所以自己才拒絕簽訂,公司應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化纖公司則辯稱公司已多次安排與黃某簽訂勞動合同,均因黃某自身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未訂立,請求駁回其仲裁申請。仲裁結果未支持黃某,黃某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焦點為:勞動者主動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承認化纖公司有一次給他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填寫了工種和工作時間為8小時的內容,格式合同并非空白合同,故黃某系因自身原因導致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對于其要求化纖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請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企業最基本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然而,設置雙倍工資罰則制度,目的在于規范和引導工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旨在限制和懲治用人單位故意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規避勞動合同義務的行為。因此如果勞動者因為自己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未訂立的,判決仍然要求企業承擔嚴格的雙倍工資懲罰性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違背了立法本意。 本案中,由于黃某承認了化纖公司提供過勞動合同簽訂的事實,且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化纖公司提供的為空白合同或缺少必要條款的合同,最終讓法院得以采信用人單位的主張。但化纖公司在屢次要求黃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均被拒絕后,繼續留用該員工的行為實際存在較大風險,一旦員工主張用人單位從未提供過勞動合同,其很難進行抗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藍海建議企業在面對類似情況時,依照法定程序處理,以應對個別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碰瓷”行為。同時也要提醒勞動者,消極拒簽勞動合同反而會損害自身權益,簽訂合同時如對合同內容有異議,應當主動提出意見,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而非直接拒簽。 *內容來源:判決書(2017)蘇0281民初1459/1752號 有刪改 |